焦作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焦征补告〔2024〕2号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焦征预字〔2023〕4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李屯村、朱庄村、周平陵村、史平陵村集体土地1.4117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5公顷(耕地0.3199公顷),建设用地0.9692公顷。本次征收土地共计1.4117公顷。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 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文昌街道李屯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0.3100公顷,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2.征收文昌街道朱庄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0.1314公顷,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
3.征收文苑街道周平陵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0.0010公顷,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0.2523公顷,按同一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4.征收文苑街道史平陵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0.0001公顷,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0.7169公顷,按同一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征收土地社保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工作安排
依据《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
补贴对象应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
1.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2.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焦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三)工作安排
1.文昌街道李屯村、朱庄村;文苑街道周平陵村、史平陵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文昌街道、文苑街道负责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土地属性进行初审,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3.高新区(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承包土地性质进行审核。
4.高新区(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5.高新区(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6.高新区(示范区)林业部门对拟征地范围涉及林地进行审核。其中,经济林补偿按照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政府批复同意征地后,如果批复与申报的征地面积不一致需要调整补贴对象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
(四)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在实施征地时给予参保补贴。
1.每户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2.建立城乡居基本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补贴资金不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也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3.补贴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在高新区(示范区)域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
(4)在河南省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在征地实施时死亡的,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权属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权属所在地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高新区(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7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焦征补告〔2024〕3号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焦征预字〔2023〕9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周平陵村集体土地3.6634公顷,其中:农用地0.1447公顷(耕地0.0567公顷),建设用地3.5187公顷。本次征收土地共计3.6634公顷。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 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文苑街道周平陵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0.1447公顷,补偿标准为87万元/公顷,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3.5187公顷,按同一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征收土地社保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工作安排
依据《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
补贴对象应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
1.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2.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焦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三)工作安排
1.文苑街道周平陵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文苑街道负责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土地属性进行初审,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3.高新区(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承包土地性质进行审核。
4.高新区(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5.高新区(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6.高新区(示范区)林业部门对拟征地范围涉及林地进行审核。其中,经济林补偿按照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政府批复同意征地后,如果批复与申报的征地面积不一致需要调整补贴对象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
(四)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在实施征地时给予参保补贴。
1.每户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2.建立城乡居基本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补贴资金不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也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3.补贴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在高新区(示范区)域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
(4)在河南省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在征地实施时死亡的,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权属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权属所在地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高新区(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7日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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