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办移民安置验收维护移民的切身利益 浙江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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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熊依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更是面临着“涉及面广、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难题。如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工作规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工作规程》出台后,将进一步维护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移民福祉,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治久安。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的内容和程序有哪些?具体如何实施? 根据《实施工作规程》,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和移民安置项目合理工期的需求。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则主要包括移民资格认定、生产安置、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制定、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与移民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移民人口信息、主要实物指标、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及费用、搬迁期限、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搬迁安置方面,《实施工作规程》针对不同的安置方式做出了规定。比如,采取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移民安置区新建居民点,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使用。采取分散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移民分散插迁到移民安置区已有居民点,其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或自行购置。 在生产安置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采取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等多元化途径,妥善做好移民生产安置工作。此外,未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等不符合养老保险安置条件,以及受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 在移民安置验收方面,《实施工作规程》要求,大中型水库导(截)流、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库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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