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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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 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 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 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 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应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前言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领导始终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从“强化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可防不可治”原则落实相关管理工作。近年来,公司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不少可喜作法。 二、主要管控举措 (一)、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架构 公司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并取得相关上岗证书,安全保卫部部领导主抓职业卫生工作,设有1名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各二级单位均设置了7名职业管理人员,分厂、室、车间20名安全员兼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公司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建立。 (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每季度,安全保卫部负责收集和识别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挂在公司协同网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病控制程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工管理办法》、《协力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办法》等;各二单位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分厂、室、车间依托岗位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覆盖岗位作业职业危害。每年7-8月,开展岗位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岗位职业危害也已纳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范畴。 (三)、完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管理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调整应遵循“客观、合理、真实”原则,不宜片面追求“福利化”,造成职业健康监护人群“边缘化、扩大化”。 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由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对照检测区域核定接害岗位。 人力资源部对在岗接害岗位采取代码标注管理方式,便于管理和辨识,所有接害岗位均加“Z字”在前,并附以“1、2、3、4、5”以做标识,具体为:粉尘:1 CO:2 射线:3 噪声:4 高温:5,形成了人员有序流动良性循环。并对接害岗位员工做好合同告知,在岗位说明书上写明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对策。 (四)、定期实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公司按照内部检测和外部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内部检测主要委托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噪声每季度一次,粉尘和毒物每半年一次,检测数据上传至L3能源管理环保模块;外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由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放射检测工作由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按照各二级单位申报接害岗位年度检测计划,安全保卫部每年及时调整申报计划和现场核点工作。按照“客观、真实”要求,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组织工作,提高检测实际测试率和合格率。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依据《职业病控制程序》,规范了接害岗位员工岗前、岗中、岗后体检流程,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按照分工负责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岗前、岗中体检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岗中体检工作,体检实施工作由一钢卫生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单位落实,安全保卫部做好一钢卫生管理中心职业健康体检资料跟踪反馈,人力资源部依据体检结论做好岗前、岗后人员上岗、离岗安置,妥善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通过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紧密配合,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流程、体检执行、信息反馈基本梳理清晰,初步建立了“岗前严进、岗中控制、岗后调整”职业健康监护模式,发挥好职业健康监护预警作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紧密依靠一钢卫生管理中心专业技术支撑,依托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专业诊断技术,搞好健康监护群体人员体检资料汇总和分析,加强重点异常人群体检分析,一钢卫生管理中心建立重点异常人群历年数码高清晰度胸片数据库,通过邀请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体检中心专家对重点异常人群胸片发展趋势进行一一对照和研判,提出针对性妥善诊断意见。本着“稳妥、稳步”调整方式、对重点异常人员做到“及时预警、及早处置”,做好各级领导参谋。 (六)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要求,突出“源头控制,过程监控,严格验收”原则,指派专人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阶段设计审查,做到劳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对建设项目中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做好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向主管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进行了报建、报审、报验,先后完成了冷轧不锈钢带钢工程(第一步)竣工验收、1#烧结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累计完成了项目报建19个、竣工验收15个,先后投用了炼钢厂南立面噪声技术改造、炼钢厂倒包拆包工位除尘、炼铁厂二烧溶剂除尘改造、炼钢厂2#电炉屋顶除尘改造等项目,为员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舒适作业环境。 (七)、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建档工作。 2008年,原不锈钢分公司向宝山区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变更申报,将前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申报,并通过审批。2009年,上海市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模式,按照市卫生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工,依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暂行规定》,公司于2010年4月网上申报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以申报工作为契机,摸清了家底。2010年四季度,启动了职业卫生档案,以建档工作为抓手,巩固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 (八)、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 重视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2008年7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发放宝钢版《职业病防治手册》。2009年2月,邀请宝钢职业健康部专家对各生产单元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事干事、工会干部进行职业病防护专业知识培训,系统阐述宝钢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普及了职业病防治知识。2011年11月,开展了:工伤保险大型咨询、管理者职业卫生培训、密闭空间作业宣展,切实维护好员工健康权益。各生产单元每年全员安全培训均包含了职业卫生知识,月度班组安全学习中增加了职业病防护知识和常识,每年高温季节期间,由一钢卫生管理中心组织健康知识巡回诊断咨询活动,提高健康促进工作。 三、结束语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职业病审核、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标明。 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职责 加强对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公安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积极向企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六)环保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排放污物、污水、污气等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 2、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七)工商部门职责 1、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工商部门视情节采取吊销、注销等措施,停止其经营行为。 2、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八)发改委和经委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2、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九)税务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缴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十)总工会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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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十一)各镇区职责 1、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不予申报。 2、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3、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患者。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十二)用人单位职责 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组织,配合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7、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经费的投入。 8、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建设项目预评价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不生产、不经营、不进口和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不得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 14、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报警装置。 1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 16、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作业工程。 17、有毒物质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1、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将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危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2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 24、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6、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7、禁止使用童工。 28、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十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要求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为主。如矿石开采和加工、金属冶炼和加工、箱包及鞋业制造、家具制造、镁制品行业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本方案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厂区车间、设备改造、土木建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安装调试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接受合理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开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七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二)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权利; (三)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第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设计、竣工的卫生学审查和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急性职业病事故进行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市及区县的职责范围,不得重复检测。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时,职业卫生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职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定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定期维修,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救援的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新化学品的,应当在生产、使用前向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禁止将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自测。有矽尘,石棉尘,铅、苯、汞、锰及其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作业的每3个月测定一次,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每6个月测定一次。 单位内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资格认证。无检测机构的单位,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测定。 单位应当建立检测档案,将测定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卫生等行政部门,并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劳动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卫生标准的定期监测。有矽尘,石棉尘,铅、苯、汞、锰及其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作业的每6个月测定一次,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每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必须组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人员,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劳动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诊断、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二十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由市及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负责,实行集体诊断。诊断职业病必须按国家有关诊断标准进行。 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定期复查或者疗养; (二)对职业病防治机构确定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 第二十八条 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急性职业中毒由初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紧急处理后,立即转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治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保证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查体、住院治疗等所需费用。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单位破产的,其职业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当在债务清偿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一)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竣工未进行卫生学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及有害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或者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单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按每人200元处以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三)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检查、治疗或者调离原岗位、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及未按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的,按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四)拒绝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自测、建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执行职业卫生报告制度以及假报检测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害作业单位造成职工中毒或者伤亡事故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农业、乡企、地税、安全监督管理、环保、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三、工作重点 整治工作重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及其运行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放射工作场所卫生许可证申领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接受宣传教育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企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整治方法、步骤 (一)宣传贯彻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应法律法规和职业病毒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画廊等宣传阵地和街头咨询、标语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县政府召开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会议。举办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班。在全面摸底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指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负责人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对所有劳动者的培训工作。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项目时,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需变更和终止生产经营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内容和申报注销手续。对已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应予以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内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如实填报。 (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JP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对于经常或偶然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企业的一项义务。 各乡镇、县直企业主管部门在摸底建档时,要向相关企业宣传工作场所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督促企业要正确设置和使用使种警示标识牌和高毒物品告知卡。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四)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开展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领、换证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因此,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都必须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CT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机、模拟定位机等放射工作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他的医用诊断、工业探伤等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加强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后的监管。对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要掌握底数,严格管理。 2、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源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在本单位的放射源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3、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有毒有害作业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档案。 4、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自查自纠工作。自乡镇、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一次辖区内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职业卫生的全面检查。 (五)集中整治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市民健康素质为目的,以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业务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注重规模发展与内涵建设并重,努力建立起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二、总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为主线,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建立一个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到2015年,我市疾控各项业务工作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业务工作与主要指标 (一)基础指标 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科室设置进一步完善。按照卫生部《关于疾控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市目前疾控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扩编,至2015年,市、县两级能够在目前编制的基础上各增加编制15名,从而保证科室的设置能够按照卫生部疾控机构岗位设置要求在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七大类专业岗位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进行合理的科室设置和布局。 2、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疾控体系网络。进一步延伸现有的县(市、区)疾控中心、乡(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三级疾控体系,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在疾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逐步形成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为中间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三级疾病控制网络。建立起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疫情报告管理网、卫生监测信息网、计划免疫信息网。实现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为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提供不同层面、不同功能的网络化卫生信息服务。 3、建立一支以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中心各业务科配有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各业务科培养1名本中心学科带头人和1-2名青年业务骨干,争取全中心有2名以上业务骨干成为市学科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支公共卫生知识扎实、知识面广、现场实践经验丰富又熟悉临床医学知识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能够熟练应对未来多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业务指标 1、疾病预防与控制 (1)传染病预防控制 到2015年,传染病总发病率与“十一五”期间相比保持持平或下降,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2%,报告及时率≥95%,暴发疫情及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达到100%,暴发疫情调查率100%,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60%,网络直报覆盖率保持100%。(2)免疫规划 深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到2015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90%,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90%,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及规范处置率达100%,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95%,新生儿入网率≥98%,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100%,流动儿童接种率≥90%。 (3)鼠疫防治 “十二五”期间,鼠疫防治仍然是我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到2015年鼠疫疫源县及疫源县毗邻乡镇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进出检疫卡人员鼠疫预防“三报三不”制度知晓率≥90%;市县两级鼠防专业人员在省级实验室培训率达100%,建成一支业务技术全面,现场处置能力强的鼠疫疫情处置队伍;所有医务人员掌握疑似鼠疫的诊断及报告程序,鼠防知识测试及格率达100%;扩大鼠疫动物疫源地监测面积,对距离居住区、工人作业区、水源等较近的动物疫点进行保护性灭源;继续落实鼠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鼠疫应急预案》,做好疫情物资储备;做好鼠疫菌株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鼠疫生物安全事故。 (4)艾滋病防治 至2015年,我市疾控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覆盖率达100%;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合格率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30%;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被随访的比 例达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获得关怀、支持和服务的比例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60%;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配偶或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达到40%。 (5)结核病防治 继续加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新涂阳病人治愈率≥85%;逐步开展耐药肺结核病人监测、治疗和管理工作,降低结核病人发病率和死亡率;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超过95%,结防机构肺结核病人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超过85%;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覆盖率达100%。 (6)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在“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疾控部门要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的防治与监测工作,并负责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对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十二五”期间,市级建成一支专门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20%,定期举行以鼠疫等重大传染病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有效;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完整率达100%;对应急物品及时进行检查、补充,应急物品储备齐全率达100%;按月对当地传染病谱进行排序,制作疫情简报,为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现场调查处理率和及时率达100%。 3、职业病防治与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 在“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在原有取得2名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基础上,计划至少培养1名以上人员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同时积极争取经费购置职业病诊断设备,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接触粉尘作业、化学物作业、物理因素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工作。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已经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水质卫生每年进行两次监测。 4、实验室检验 根据目前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情况,应尽快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至2015年,确保实验室检验人员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20%,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验能力,保证常规检验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扩大检测项目范围。同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5、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每年对国际组织和国家确立的卫生宣传纪念日或重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期间开展的主要卫生宣传活动次数≥8次,至2015年,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75%。 6、技术培训与指导 至2015年,专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对下级单位专业培训率达100%,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90%,专业人员下基层指导人均天数每年≥15天,专业人员指导覆盖率≥85%。 四、重点项目建设 1、市级疾控中心鼠疫实验室建设项目 计划于—20xx年在肃州区郊区建成占地面积8000m2(征地8000m2,建筑面积m2)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物安全三级鼠疫实验室,承担市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病原学、血清学检验与培训任务,预计所需项目经费925万元。 2、职业病诊断项目 “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要开展尘肺等职业病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有高仟伏光机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进口1000ma拍片透视数字光机、激光洗片机、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等,预计所需项目经费298万元。 3、市疾控中心检验室改造项目 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完成艾滋病、麻疹、病原细菌实验室共460㎡的改建工作,建成符合国家生物安全二级标准的实验室;将微生物实验室150㎡改建成洁净实验室;将理化实验室590㎡改建成洁净、恒温、恒湿实验室。以上改建面积共计1200㎡,预计所需项目经费360万元。 五、保证措施 1、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责任。重点要围绕疾控机构职能定位、人员配置标准、机构建设装备、绩效评估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 2、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人员配置。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新招聘的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预防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加大研究生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建立一个贮备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的人才系统打下战略基础。强化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培训,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等培训学习方式,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业务技术骨干。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机关工会、人事劳资部、安监部及各企业相应部门制定出相关管理办法,设专(兼)职业卫生负责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不断改善有害作业场所,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 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主要用于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更新,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的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工作。 3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企业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应加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管理,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每一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建立健康卡片。 2)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日常监测,督促加强通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4)对产生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文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提醒作业人员或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注意。 4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 4.1职业健康监护的类型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1.1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4.1.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并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4.1.3离岗时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4.1.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5应急检查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4.2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全部调离原有害作业环境,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病人均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所有职业病人的诊断结果统一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监测 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进行监测;对粉尘浓度、噪声及毒物浓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出评价,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监测点覆盖率达100%,对监测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6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建、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8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8.1粉尘防治通过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常在密闭、半密闭发尘源的基础上,采用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将工作面的含尘空气抽出,并可同时采用局部送入式机械通风,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将发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密闭,并与排风结合,经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加强个人防护:接尘工人应戴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口罩,并定期更换滤膜。维修管理:对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8.2噪声、毒物的防治在噪声超标的作业场所设立噪声隔离室,减少职工暴露在噪声中的时间,在工艺、设备的技术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职业危害因素,选取有减振等环保型措施的工艺设备,减少使用噪声污染大的设备;加强个人防护,戴防护耳塞;存在毒物的作业场所加强通风等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戴好防毒面具。 9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对放射源进一步完善检查管理台账,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从事放射源的作业工人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通则不痛,痛则不通”的中医理论,这几种教师职业病都是由于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导致血液不通畅,肌肉得不到放松而造成的。每天完成以下四个“100下”,对教师职业病的防治有很好的效果: 二、项目内容 2020年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两个子项目。 (一)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子项目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职业健康司网页)提出的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为县疾控中心选配有关仪器设备。 (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子项目 1.确定试点单位。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安排,经过西靖镇卫生院主动申报,我局积极争取,省卫生健康委遴选确定常住确诊尘肺病患者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县西靖镇卫生院进行试点。 2.设备配备。康复站应当配备吸氧装置、指脉氧监测仪、具有评估、训练、检测等多种功能的肺功能仪、电动PT床、股四头肌训练仪、功率自行车等有助于提高康复疗效水平的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可选配小型岩盐气溶胶治疗仪、床边踏车、呼吸机、膈肌起搏治疗仪、滑轮牵伸装置、多功能组合训练器、哑铃、沙袋、跑步机、弹力带等相关训练器材设备设施。 3.技术支撑单位。省卫建委明确省第三人民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为省级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远程会诊、医护人员进修和组织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培养基层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三、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 (一)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子项目。分配的20万元专项资金,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设备(含一定数量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以资产下拨方式为县疾控中心配备职业病危害采样和检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预留经费用于设备招标采购之外其他用途。 (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子项目。分配县西靖镇卫生院尘肺病试点康复站54万元,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及省第三人民医院指导县西靖镇卫生院做好基本条件相关建设及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子项目。县疾控中心会同市疾控中心在充分调研县疾控中心需求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统筹设备仪器的采购,防止出现盲目采购设备等问题。要对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县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中“采样与检测”类别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按以下原则,调研确定设备采购清单。优先选购县级配备标准中带有“”的仪器设备,除WBGT测定仪(用于检测热辐射)、电磁场测定仪(用于检测电磁场)、紫外辐射测定仪(主要用于电焊岗位检测紫外辐射)、手传振动测定仪(检测手传振动)夕卜,可根据本地具有相应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多少,进行选配外,其他带有“”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装备;配备标准中已装备的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以满足使用的可以不再采购;采样检测设备所需配套耗材的数量,应至少能满足仪器使用培训和一年内日常使用所需;经市场价格调查,购买优先采购、选购设备及必需的耗材外,本地总经费仍有余额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购“采样与检测”类别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的其他适宜仪器设备,确保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选定的仪器设备必须满足配备标准中量程、防爆、个体采样等相关规格标准。省疾控中心将对设备选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指导、解答。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监测能力提升所需具体设备仪器采购清单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科。 县疾控中心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在10月底前完成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11月底前完成设备的装备配备、调试及使用基本培训。12月1日前将项目工作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同时报送)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我局。 (二)尘肺病康复站能力提升子项目 西靖镇卫生院要充分研究国家的《基层医疗机构尘肺病康复站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各项要求,按照“七个一”的标准要求(即:一块尘肺病肺康复站标牌、一名经过康复治疗技术培训的医师、一名经过康复护理培训的护理人员、一处康复场所、一组适宜的康复器材、一套康复站职责制度、一套档案),研究制定康复站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细化落实试点建设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药品及培训等内容,统筹做好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和康复站试点工作。县疾控中心会同市疾控中心应每月对康复站的项目进度与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康复站按照“七个一”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西靖镇卫生院要运用中西医结合的康复技术为尘肺病患者提供服务,每月月末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疾控中心和我局。 9月10日前,西靖镇卫生院应完成场地、人员的确定,完成除采购设备外的其他基本条件的配备与基础建设,并尽早做好设备采购预算立项的前期协调、准备工作,以便国家康复设备采购清单(方案)后,能迅速启动设备招标工作。县疾控中心要做好联系沟通和具体指导,确保项目在12月上旬顺利完成。12月1日前,西靖镇卫生院将项目工作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同时报送)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我局。 五、工作要求 关键词: 石油企业;职业病防治;企业健康管理 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对能源的消耗越来越大。作为我国能源的主要供给者,石油企业承载着国家能源安全的重任。但石油企业落后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使得近年来石油企业问题频发,职业病患病率以及员工职业病纠纷数量逐年增加,职业健康管理已经成为制约石油企业快速发展的短板,而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若石油企业不能够及时认识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石油企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国家的能源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针对石油企业职业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等应对策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措施,旨在完善我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促进石油企业快速发展。 1石油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石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石油企业面对着走出国门的压力,入世后的中国市场对石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而目前我国虽然有《职业病防治法》来指导相应工作,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多预防工作的开展找不到明确的方向。 (2)员工对职业病的了解不够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职业病具有潜伏周期强、发展较为缓慢的特点。正是因为职业病不像其他疾病对人体产生迅速伤害,因此石油企业大多数员工缺少起码的认识,在患有职业病后,不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员工不清楚那些疾病是职业病,那些是身体自然老化所引起的,导致在患有职业病后不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 (3)石油企业重视不够,职业病预防工作不到位石油企业对职业病预防不够重视体现在:①经费投入较少,职业病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石油企业部分部门连基本的急救用品、危害标志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职业病预防设备都无法及时配备,这种情况直接影响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②石油企业工作人员分布广泛,部分施工人员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但企业却不能及时给这些高危作业人员配备专门的医疗小组,使员工患职业病的几率大大增加。③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在进行油气生产时,对“三废”的把控不严,致使“三废”不仅污染了环境,还给企业员工带来了巨大的职业病风险。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健康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是一切工作开展的指导和准绳,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石油企业才能加强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同时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时也有了参考方向。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之上出台法律细则,力求将职业病防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法律体系中,用法律来规范石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对职业病预防重视不够,出现职业病后公司推卸责任的问题。 (2)开展职业病科普教育,提高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治意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是员工,提升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才能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因此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同时借助业余时间开展职业病预防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企业员工对于职业病的认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程度越来越高,石油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发展,对企业的职业病预防工作相对滞后,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进行职业病科普教育,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对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3)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增强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的重视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前,石油企业职业病预防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法律的限制,监管部门应当作为监督者,加强对于石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卫生考核指标,如果企业累计卫生指标不合格,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引起石油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视,才能解决由于对卫生工作不重视而引起种种问题。企业应当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引进完整的防治设备,同时为高危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医疗小组,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本质原因还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消除职业病的培育温床,才能从根本上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下面是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的措施: (4)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职责:①制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1]。②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规范其健康管理工作的目的。③负责对即将上马的项目进行职业健康审核,对于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审查。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石油企业的卫生监管力度,在新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卫生审查,只有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项目才能正常施工[2]。而针对那些即将竣工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的验收工作也丝毫不能有半点马虎。 3结语 石油工业是我国能源供给系统的支柱产业,石油企业的健康运行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持人民生活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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