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相关企业: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0〕2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2019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0〕150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拟开展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清算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包括购买者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应当在我市范围以内;购买者为私人,其购买车辆行驶证所在地应当在我市范围以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应当在我市范围以内的情形。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购买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的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我市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苏州市对应补贴标准执行。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1)除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上牌的车辆,市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2)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2019年8月8日起,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2019年购置的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闲置的新能源汽车不予补贴,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购置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我市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苏州市对应补贴标准执行,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新建并通过验收充电桩的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3)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6)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
(2)2019年度充电设施运行情况表(附件7);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6)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7)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8)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第三方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要求
(一)请申报单位或个人认真阅读本通知,严格按照补贴标准计算,正确填报补贴金额等信息,确保填报内容准确无误。其中,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中“其中省补金额”一栏需按照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附件8)进行计算。
(二)请相关企业、汽车销售机构(4S店)将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报送至市工信局装备工业科(港城大厦1410室);电子材料报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包括PDF版申报资料、Excel版附件3或Excel版附件6、附件7。资料不齐,不予受理。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信息报送
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地区销售,应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
(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七、其他要求
(一)其中私人购买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购买者结算。如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情况将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二)市工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和申请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被审核单位务必配合,不予配合情节恶劣的,取消补贴资格。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审核报告,作为新能源汽车补贴发放的依据。
(三)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申请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车辆服务站,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负责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完好储存,并上传至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六)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完好储存,并上传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
(七)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清算申报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
包昰星 56729023
市财政局 王志永 58180657
附件:1.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2.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3.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4.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
5.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6.2019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7.2019年度充电设施运行情况表
8.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9.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2019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0〕150 号)
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附件.rar 关于申报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含省级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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