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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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及换发新证对象 凡持有本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拟继续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效期未满的参加本次正常年度校验)。 2022年1月1日后执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二、校验及换发新证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换证申请书》(附件1); 2.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其余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附件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符合医疗机构标准情况等);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质控中心指导、检查、处罚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医疗机构(含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5)。 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要求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数据正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外,申请人(单位)应在其他申报材料原件上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逐页签名。 四、校验、换发新证程序及结论 各医疗卫生单位登陆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的机构端入口提交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申请(要求电子档信息和提交的纸质资料一致,村卫生室由辖区卫生院代为申请、录入),同时将纸质资料递交至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县卫健局在受理校验及换发新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及换证审查,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及换发新证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县卫健局将根据审查结果及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日常督查意见等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及换证,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不得开展门诊。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举措,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认真组织,按照相应准入标准,在6月30日前通过医疗机构自查自律系统规范完成全面自查和专项自查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立即予以申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专人,逐项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不得弄虚作假,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校验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及换发新证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2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一律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中医院医共体总院要加强对各自分院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会同分院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及换发新证工作,组织人员对申请校验及换发新证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审核,统一集中办理校验及换发新证。 3.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于6月30日前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日常督查意见抄送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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