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体战略,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营造有利于竞技体育拔尖人才勇当跨越先锋的良好环境,激励拔尖人才退役后继续为湖北体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竞技体育拔尖人才专指自本办法实施后,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湖北省队运动员(以下简称为拔尖人才)。比赛成绩认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
其他特别优秀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北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拔尖人才范围。
第三条 经组织批准退役的拔尖人才,需要政府安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特殊人才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经批准退役后留在湖北省内工作的拔尖人才,给予生活条件保障:
(一)省政府按最高成绩给予安家费和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10万元);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给予安家费6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6万元);全运会冠军给予安家费5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5万元)。
(二)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或生活需要,按照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基本条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申报落户。已成家的拔尖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三)拔尖人才配偶愿意在安置地就业的,所在地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四)拔尖人才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就近入园;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原就读学校办学水平,对等协调入学;各地在办理拔尖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拔尖人才从事本项目工作,需要评聘教练员职务的,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体育教练员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行特殊评审,优先评聘。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退役后留在湖北省内创办本项目培训机构、培养后备人才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省政府按最高成绩给予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奥运会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6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全运会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支付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二)省政府给予三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对于培养后备人才成绩突出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进一步改善培养条件。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拔尖人才在省内创办企业性质的体育俱乐部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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