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今天 1阅读 0评论
鄂政办发〔201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体战略,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营造有利于竞技体育拔尖人才勇当跨越先锋的良好环境,激励拔尖人才退役后继续为湖北体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竞技体育拔尖人才专指自本办法实施后,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湖北省队运动员(以下简称为拔尖人才)。比赛成绩认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   其他特别优秀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北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拔尖人才范围。   第三条 经组织批准退役的拔尖人才,需要政府安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特殊人才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经批准退役后留在湖北省内工作的拔尖人才,给予生活条件保障:   (一)省政府按最高成绩给予安家费和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10万元);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给予安家费6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6万元);全运会冠军给予安家费5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5万元)。   (二)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或生活需要,按照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基本条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申报落户。已成家的拔尖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三)拔尖人才配偶愿意在安置地就业的,所在地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四)拔尖人才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就近入园;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原就读学校办学水平,对等协调入学;各地在办理拔尖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拔尖人才从事本项目工作,需要评聘教练员职务的,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体育教练员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行特殊评审,优先评聘。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退役后留在湖北省内创办本项目培训机构、培养后备人才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省政府按最高成绩给予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奥运会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6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全运会冠军分三年给予总额不少于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支付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二)省政府给予三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对于培养后备人才成绩突出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进一步改善培养条件。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拔尖人才在省内创办企业性质的体育俱乐部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拔尖人才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拔尖人才所在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要为拔尖人才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及条件,与拔尖人才签订双向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激励和保障拔尖人才政策规定落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拔尖人才的组织安置实施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办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拔尖人才的安家政策落实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办理。拔尖人才退役后,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及时通报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三)拔尖人才的创业政策落实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配合。   (四)拔尖人才的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办理。   (五)拔尖人才退役后,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初审后向省体育局申报,省体育局审核汇总并分别提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核准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拔尖人才获得省政府颁发体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激励拔尖人才科学训练、跨越发展、争先夺冠、为省争光。对培养拔尖人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输送拔尖人才的市州、县市区及其启蒙学校、教练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zy的个人网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