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以案释法”案例二:班线车未按规定在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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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贵J3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汽车站门口违规实施站外揽客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6日16时,三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发现张某驾驶贵J3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汽车站门口往都江方向路段停车上客。经调查核实,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贵J3XXXX中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违规实施站外揽客经营活动。最终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贵J3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三都县汽车站门口往都江方向路段停车上客,且该路段不属于许可该车的配客站点,该车在未经许可的配客站点上客。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运输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驾驶员张某驾驶贵J3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未经许可的配客站点上客,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本机关对该运输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交通执法“以案释法”案例二:班线车未按规定在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案

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乘客要到正规车站购票上车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上客的行为存在以下危害: 1.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擅自改变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扰乱了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出行利益。 2.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上客的,不能给乘客提供车票,一旦发生意外,乘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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