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冠军”“顶级”是绝对化用语吗?看看近年案例咋说

今天 1阅读 0评论
黄璞琳 (欢迎点击订阅“璞琳说法”,欢迎点赞鼓励!) 1994年和2015年的《广告法》,都明确禁止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立法技术上,此类列举后以“等”字收尾的表述,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广告执法实务中,将前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统称为“绝对化用语”。原国家工商局1996年至1997年,曾先后作出《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380号)、《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207号)、《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225号),分别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属于《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冠军品质”等含有“冠军”字样的用语,虽然未见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答复,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执法实务中,也是将“冠军”字样的用语,认定为《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不过,2015年《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商业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为20万元的处罚后,不少人对《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就心存疑虑。尤其是一些职业打假人紧盯使用“第一”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进行举报或者起诉索赔后,有人提出,除2015年《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之外,其他的绝对化用语应当谨慎认定,甚至认为基层法院或者基层工商机关无权自行认定,而必须要有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者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解释。更有意思的是,2016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发布《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废止失效了一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原国家工商局1996年至1997年作出的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属于绝对化用语的三个文件,也被列为废止失效文件。如此一来,业内人士对“冠军”“第一”“顶级”等用语,是否属《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就更觉无所适从。 个人认为,工商总局工商办字〔2016〕98号公告,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由,宣布工商广字〔1996〕380号、工商广字〔1997〕207号、工商广字〔1997〕225号这3份文件废止失效,不能用来排除地方法院或者工商机关在个案审判、个案执法中认定“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之外的绝对化用语。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的用语,只要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只要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等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特征作绝对化声称,地方法院或者工商机关就可依职权在个案中认定为《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还是让我们来看看近期案例是如何说的吧: 一、舒强军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该案所作的(2017)粤19民终3552号终审民事判决中认为:晶东公司对**平板电脑的销售使用了“全网年度销量冠军”“9.7寸视网膜顶级视觉体验”“顶级核心”“顶级屏幕”“顶级外型”“顶级游戏”“顶级配置”等广告宣传用语,但晶东公司无法提供该商品全网销量冠军的合法依据,且“9.7寸视网膜顶级视觉体验”“顶级核心”“顶级屏幕”“顶级外型”“顶级游戏”“顶级配置”等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此也作出认定。 但是,不当的广告宣传并不等于欺诈。晶东公司虽使用夸张化的广告用语夸大其产品效果确有不当,但晶东公司在这些广告宣传用语项下均列明了具体的配置或技术参数,晶东公司的不当宣传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且作为大学本科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舒强军对案涉产品的配置或者技术参数比一般消费者应有更多的了解,不会仅凭夸张的广告宣传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晶东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原告陈振法诉被告上海时颂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一审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7545号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被告在1号店商品介绍网页显示使用的“全球第一照明品牌飞利浦”“世界80%的大型照明系统都选择飞利浦”等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易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时颂实业公司退款、退货并赔偿的诉讼请求,退款23.9元及退货和赔偿500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三、扬州文都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广告中使用冠军产品绝对化用语行政处罚案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扬江市监罚字[2017]1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扬州文都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的网页上,对其经销的某品牌固体胶、某品牌复印纸进行宣传时,运用他人提供的“冠军产品,再创第一”、“品质保证,是办公、居家之首选”等绝对化语言作为广告用语,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使用绝对化广告语发布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联系投诉举报人并及时去除网页违法广告用语、承诺可以退货,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四、如皋海盟厚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中使用“年度销售冠军”用语行政处罚案 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皋市监案字〔2017〕第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如皋海盟厚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围墙发布含有“年度销售冠军”内容的广告。“冠军”在《新华字典》中的基本解释为“体育运动等竞赛中的第一名。”当事人将“冠军”一词组成“年度销量冠军”短句,用于新雅阁汽车的宣传广告,所表达的意思是“新雅阁汽车的年度销量最佳”、“新雅阁汽车的年度销量第一”,“冠军”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

【原】“冠军”“顶级”是绝对化用语吗?看看近年案例咋说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zy的个人网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