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视法律网: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与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
中国影视法律网: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与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
随着影视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的逐步加强,影视制作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影视作品在投融资、摄制和后期制作等各方面的国际化合作也都在不断加强。我国对于传媒业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地放宽,近年来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同境外传媒的友好互惠合作,通过实践证明是对我国 的影视产业发展大有裨益的,因此影视领域的中外合作也日益受到重视。本文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与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等方面进行一些基本制度和相关政策的介绍。
一、影视作品的中外合作拍摄制度
我国在影视制作领域的对外开放一直是比较谨慎的。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影视领域的中外合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国产影视作品中允许国外、境外人士参与主创,但有一定比例的限制;二是许可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即允许境外制作单位与境内制作单位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或委托制作的方式拍摄影视作品;三是允许外商投资于影视制作机构,即允许境外制片机构与境内国有制作单位合资成立影片制作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下面仅就影视作品的中外合拍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影视作品的中外合作拍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境内制片者与境外制片者在中国境内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方式拍摄影视作品。
(一)电影的中外合作拍摄
我国政府一直对合作拍摄电影有着各种严格限制,加上电影市场的长期非市场化运作,使得电影市场缺乏竞争和创新,投资规模严重不足。2001年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对民营企业开放了电影制作准入的限制,同时也放宽了中外合拍电影的条件。《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这样的规定,对于外资进入中国电影制作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同时颁布了三个部门规章:《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和《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之后,2004年6月又通过了新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这三个部门规章,与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为电影产业的开放和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政策支持。
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联合摄制(简称合拍):一种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收益和共同分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联合摄制的影片,其故事发生地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须与中国内地有关;联合摄制的影片,须在影片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上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联合摄制的中外双方合作方式,主要有人员合作、资金合作、选题合作、后期制作合作等多个方面。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联合摄制的影片中,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报电影局批准。其中中方(内地)主要演员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原则上应各占二分之一;但香港电影制片单位与内地联合摄制的影片,除主要演员外,其他主创人员不受比例限制。对于影片的后期制作,《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设置的电影片的底片、样片的冲洗和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应当单项申请,饱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此外,2004年发布的《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到境外进行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具体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2、协作拍摄(简称协拍):一种由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由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3、委托摄制:一种由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二)电视剧的中外合作拍摄
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的制度形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往遵循的规范是1995年《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和2000年《电视剧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2004年10月生效的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对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的形式同电影片一样,也有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聘请境外研制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剧,应当事先报请总局外事司批准。与合作电影一样,也规定了中方主创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在实际执行上,主创人员的比例也会有所突破。
与电影那种集合式的管理相比,我国政府对于电视剧的管理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根据相关规定,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向广电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
影视作品并不像其他类型的作品,可自由创作和传播,国家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在我国,影视作品需要经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地方广电局)进行内容审查并颁发许可证,才可以进行合法传播。境外影视作品的引进,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一)境外影视作品的进口审批
境外影视作品的进口,根据传播途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放映和音像制品出版两种方式。
1、进口供公开发行放映的境外影视作品
(1)影院放映: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口电影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目前,电影进口经营单位仅有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两家。需要进行影院放映的进口影片,都需要通过这两家(或其中一家)代理。具体方式有票房分账、版权买断等方式。
(2)电视播映:根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可以引进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但不得引进时事类新闻节目。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3)网络传播: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也就是说,进口境外影视作品供网络传播,也是需要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进口审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进口供音像制品出品的境外影视作品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指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以音像制品出版方式引进影视作品,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中国音像协会具体办理。
此外,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该登记业务现由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具体办理。
(二)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司法保护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在2010年的修订中,删除了原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只要作者对其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应该享有著作权,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完整保护。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对于遭受侵权的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是否能够进行维权,各地法院认定仍然没有统一。概括来说,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涉外影视作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民事著作权侵权纠纷无关,即无论被告是否以影视作品未经审批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均按照普通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可以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二是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作品虽然享有著作权,但因未经行政审批,不能在境内合法行使权利,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受保护;
三是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尽管享有著作权,权利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应当仅限于阻止他人对该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以及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可见,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所受的司法保护力度还是比较薄弱的,司法保护仍然受到行政监管制度的影响。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境外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三)引进经外影视作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境外影视作品进行交易和维权时,相关方对法律手续的要求不同,而进口审批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标准和政策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多变性,因此,在引进境外影视作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尽量提前办好作品的版权认证手续。由于版权交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如果缺乏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权利证明,将会提高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功率,一旦发生侵权盗版,维权起来也比较困难。国家版权局指定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香港影业协会等机构可以对其会员的作品进行版权认证,并且该认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提前做好版权认证,对于作品的有效交易和依法维权大有裨益。
(2)关注政策变化,并选择合适的影视作品通过合适的途径传播。比如,影院放映进口分账大片每年有20部的配额,但通过版权买断的方式放映的进口影片不纳入配额限制;国家广电总局最新规定,引进境外影视剧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集,并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禁止引进涉案题材影视剧。如果能够熟知相关政策、并紧密关注政策变化,选择合适的影视作品通过合适的途径传播,将会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
(3)注重利用行政和刑事手段,打击盗版、合法维权。中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在目前司法诉讼过程长、要求严、判赔低的现状下,可通过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投诉的方式,请求查处侵权盗版者,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此外,对于盗版特别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制裁。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近年来采取行政和刑事手段打击侵权盗版,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其他境外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可以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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