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预订酒店遇“取消扣全款” “不可取消” 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李女士在某平台预订酒店,尚未入住发现酒店降价,计划重新下单,却发现该订单“不可取消”。李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运营该平台的公司赔偿差价经济损失12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为李女士提供酒店预订的相关信息服务,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李女士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该平台积极与供应商及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并无明显过错及违约情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诉称,5月9日,其在某平台预订了度假酒店,并支付了房费全款12000元。5月12日,发现该酒店的房屋价格降为10800元。当试图重新提交订单时,才发现原订单显示“取消扣全款,预订后不可取消”。李女士认为,该平台的“不可取消”设定属于霸王条款,遂将运营该平台的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差价经济损失1200元。
该公司辩称,涉案酒店房型的价格及取消规则均由平台内的酒店供应商提供。其作为平台运营方,仅展示供应商提供的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取消扣全款”规则实为李女士与酒店之间约定的合同内容,与李女士和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关。
其次,该公司在李女士预订过程中多次显著告知了其所选酒店产品的取消规则,已尽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认定涉案取消规则完全为李女士自主选择的有效条款。第三,李女士仅因其预订的酒店价格有所下降,就要求平台为其无责取消订单,但酒店价格本就会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正常波动,李女士因酒店不同意无责取消便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该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平台服务协议、平台预订流程演示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在预订规则中已多次设置关于取消规则的提醒事项;该公司亦提交了与李女士、酒店供应商的沟通记录,证明平台在收到李女士要求取消订单的需求后,已积极与度假酒店沟通询问订单是否能够免费取消,并将酒店的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李女士。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该公司运营的平台预订酒店,与该公司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为李女士提供酒店预订的相关信息服务,在李女士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积极与供应商及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并无明显过错及违约情形。
李女士虽主张“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系格式条款,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但根据在案证据,在李女士预订酒店的操作流程中,“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或“取消扣全款”等退订规则已经在预订页面中多次呈现,该标示方式已经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而且,退订规则依酒店商家及报价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李女士在预订酒店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退订规则的酒店,故已经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的退订规则并不构成对李女士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因此,李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一般随着用户注册而建立。用户注册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缔结的过程。本案中,李女士在该公司运营的平台注册账户,平台为其提供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并促成交易,双方实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该公司在李女士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向李女士提供了酒店的相关信息,并积极与供应商及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已履行了网络服务合同相关义务,因此不适用上述条款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此提醒,互联网平台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纠纷。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预订酒店等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平台的用户协议等合同文本,谨慎选择下单产品,仔细核查预订价格、取消条件等重要信息,做好出行规划,以免产生纠纷或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北京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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