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高岭村移民事件湖南新化一合作社称水库执法致养鱼受损,官方:索赔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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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合同承包期内,水库性质发生变更,遭到执法后,渔民的损失该如何解决?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茅岭养鱼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社员曾某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在渔业养殖承包期内,由于环保新政,石冲口镇政府部门对其养殖活动进行联合执法,对他们合作社的渔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合作社曾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然而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对此,新化县水利局认为,对违法损失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承包的水库变饮用水水源地 合作社社员曾某向澎湃新闻反映,2002年,其与新化县水利局茅岭水库管理所签订《新化县茅岭水库综合开发承包协议书》,购置养殖设备在茅岭水库放养鱼苗。2010年,合作社成立后转为合作社承包。2017年,合作社与管理所续签了《新化县茅岭水库延期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36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6日,当时的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对娄底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湘环函[2018]283号文件),将茅岭水库划分为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2020年以来,环保志愿者多次反映,茅岭水库内有大量网箱、网棚、渔船等养鱼捕鱼设施,且水面漂浮垂钓者乱丢的垃圾,造成水质污染,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石冲口镇党委、政府组织镇水管站、环保站、茅岭水库管理所会同水利局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于2020年9月9日,开展禁捕退捕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行动,对合作社养殖设备进行了收缴。2021年9月13日再次进行了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部门在无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对合作社进行了执法,两次执法行动导致水库养殖瘫痪,并且2018年投入鱼苗后至今不允许我们捕捞水库中的鱼。”曾某称。 “可政策性补偿10万元,但也需要协调”

淡水高岭村移民事件湖南新化一合作社称水库执法致养鱼受损,官方:索赔无依据

对此,澎湃新闻致电新化县水利局,水利局表示对此事知情,因工作忙未能回复。根据新化县水利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化县茅岭水库建于1964年,位于石冲口镇永丰村。2002年5月县水利局二级机构茅岭水库管理所与曾中文、曾鹏飞签订了《新化县茅岭水库综合开发承包协议书》用于养鱼,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与合作社签订了《新化县茅岭水库延期承包合同》。2010年为解决3万多村民的饮水安全问题,将茅岭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建立了茅岭水厂。 2020年因茅岭水库引发多起水质污染举报信件,9月9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并收缴地笼若干只、击破渔网若干米,销毁竹排若干个、拆除油浮箱若干个、将2艘三无船舶抬离水库置于岸上。 “第二次联合执法行动后,合作社人员要求赔偿,石冲口镇政府没有满足要求。2021年合作社成员向新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合作社与新化县水利局沟通的一次会议纪要中,水利局负责人称,根据当时政府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执法行动中,除被抬离岸上的船舶外,不涉及养鱼方的其他相关财产”。 新化县水利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石冲口镇政府曾多次责令合作社对水库内违法养殖设备整改,然而合作社并无任何行动。 根据2023年8月1日和8月15日的调解记录,合作社主张新化县水利局等部门赔偿260万元,包含执法行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与后续无法养殖的间接损失130万元。新化县水利局表示可以减免合作社承包费用,但是索赔金额过高。 “拆除养鱼设施,可政策性补偿10万元,但也需要协调。”新化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在调解时称。之后,《意见书》中又写到,“水利局水政大队不是完整的行为执法主体,对上访人违法损失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们环保养鱼对饮水源起到了积极保护和净化水质的作用,承包水库以来,石冲口镇政府从来都没有联系过我们合作社。”曾某说,“两次执法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另外2018年合作社投入10万斤鱼苗,因捕捞工具收缴至今未能捕捞,合作社没有收入来弥补损失。” 北京律协环资委副秘书长王炳森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渔民的赔偿是否合理需要看三个要件:一是谁产生了侵权行为,也就是侵权主体;二是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且证明有损害结果;三是证明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王炳森说,如果侵权行为本身是政府行为,并且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已经过期,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可能比较难,但双方依然可以进行调解。另外,针对具体赔偿金额,王炳森认为双方主张金额不同,最终赔偿金额需要请相关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如果当时没有将鱼苗损失这些证据当场固定,后期再推算的话即使到了法院也可能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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