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模拟试题及答案第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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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模拟试题及答案第二套

 1、甲市张大妈的老房在甲市政府的以建设公益事业机构为目的的拆迁中被列为拆除对象,张大妈并无其他住处,所以反对此次拆迁,甲市政府打算在给予张大妈一处安置房同时给予她一笔数额较大的费用,张大妈停止了继续反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市政府对于张大妈的安置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因为张大妈仅有一处住处   B、甲市政府的行为符合位阶原则   C、张大妈的行为是在主张权利   D、甲市政府的行为是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对张大妈住所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公私双方的利益   2、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吁请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后来连继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再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逼上浪尖。终于从2007年1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下列有关这一举措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死刑复核权收回将大大增加高法院的工作量,并且增加司法成本,所以没有必要,只要对地方的死刑复核权严格监督就行了   B、这说明我国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C、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对落实宪法保障****的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D、这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   3、在艺术界小有名气的陈鹏好心为朋友的亲戚签名,没想到朋友在签名上面打印出23万元的欠条,凭空生出无端巨债。而这位朋友却称陈鹏四年来一直向自己借钱,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陈鹏偿还借款23万。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   B、法院的决定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C、法院的决定符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   D、法院的决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原则   4、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关于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A、甲(1)(2)(3)和乙的说法(1)(3)   B、乙(1)(2)   C、甲(1)和乙(2)   D、甲(3)和乙(3)   5、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组合?   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②一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③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④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广东省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①④   B、② ④   C、④   D、都不正确   6、农民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   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   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7、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知该如何适用的情况,以下哪种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当该法官找不到任何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时,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B、除非为了实现正在处理的个案的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C、如果这个法官找不到更强的理由,那么他就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D、如果可以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则规定的不是很合理,法官可以不用法律规则而用法律原则处理案件   8、《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A、既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选择性指引作用   B、既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个别性指引作用   C、既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D、既体现了法律的选择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9、 下面是甲乙两个同学关于法的分类以及法的渊源的辩论:甲认为:①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法的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②国际公约现在是中国的法的渊源。③我国数量大的一类法律渊源就是地方性法规。乙认为:①我国的行政法规就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②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现在判例法已经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③“试行”和“暂行”的法规的效力同其他法律是一样的。以上观点正确的是哪一项的组合?   A、甲的说法① ②,乙的说法①   B、甲的说法①③,乙的说法①②   C、甲的说法③,乙的说法③   D、甲的说法③,乙的说法②③   10、某日,某县4名交通稽查队员紧追一驾驶摩托车的22岁的农民,在拐弯处,农民连人带车冲下土桥,撞在桥下的石墙上,车损人伤。4名交通稽查队员驾车扬长而去。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可以成立?   A、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属于法的适用   B、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和该农民都有违法行为,双方互相抵销法律责任   C、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因实施追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属于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D、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行为致人损害会导致国家赔偿 1、【答案】A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自由、正义、秩序等都是法的价值,解决这些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甲市政府的行为符合将公益秩序置于正义的度量之下,故B项是正确的,不应当入选。第二,个案平衡原则。其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问题上,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故而D项说法正确。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小限度,故A项表述的甲市政府对张大妈进行安置并给予补偿是符合比例原则的,A项表述错误,应当入选。张大妈对于房屋的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甲市政府的拆迁若不给予补偿则是明显侵犯了张大妈的权利,张大妈反对拆迁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故C项表述正确,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司法。   【解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国务院总理******在回答外国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出于国情还不能够取消死刑,但是中国会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其中的一个举措就是把死刑的核准权收到高人民法院。虽然高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无疑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这对慎重审理死刑案件,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全面衡量,不能仅仅从考虑经济方面的支出而否定收回复核权。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涉及司法公正,象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等,都是因为审理不慎重而发生的司法不公正的情况。所以,选项A的观点是错误的。   3、【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我国的司法原则。   【解析】(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所以,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重要区别就是二者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所以,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这是法官依据内心的判断作出的结论,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的判断,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司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司法。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公正裁决案件;其次要求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同样的法律适用于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该案例只涉及公正司法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系和法律体系。   【解析】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所以甲同学的观点(1)是错误的,乙同学的观点(1)(2)是正确的。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文化的范畴,比如原来存在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是现在就不存在了,它们已经消失了,所以甲同学的观点(2)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也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所以甲同学的观点(3)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所以乙同学的观点(3)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解析】一般认为,法具有5个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对于①而言,公司章程是对本公司内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为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其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以显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①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②而言,这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结果,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显然本案是法即刑事法律的实施方式的体现;而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这是属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果,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定的、仅对其党员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它也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并不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所以②也是错误的。对于③而言,在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目前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同样地,国家政策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所以③是错误的。对于④而言,法的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拘束力;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力就符合了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而且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显然它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所以④也是错误的。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 6、【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对法律关系种类的判断。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本案中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林某与松溪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   7、【答案】ABC   【考点】本考点为2007年新增考点,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原则比较抽象,外延也很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明确的关于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规定,所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而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因此,题目中选项A对应的是第一个条件,B对应的是第二个条件,C对应的是第三个条件。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能因为法律规则对这个案件不太合理而拒绝适用,因为只有出现法律规则无法适用或者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或者如果这个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会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的情形下,才应该舍弃法律规则。D明显不是以上几种情形,所以错误。   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形式。   【解析】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是手段。在规范作用中又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考查中,一般集中在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的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外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性指引,又称选择性指引,即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本题中,《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它作为一种规则适用于不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显然是一种规范性指引;该法条中只是规定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没有规定可以选择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它是确定性指引。可见,C项是正确的。   9、【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关于法的分类和法的渊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   【解析】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效力范围和效力并不是一回事,所以甲的说法①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公约都是中国的法的渊源,只有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才是中国的法律渊源,所以甲②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由于有84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之一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是多的,现行有效的有7500多件,所以甲③的说法是正确的。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属于另外一种法律渊源,所以乙①的说法是错误的。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两个法系不断融合,逐步吸收对方的优点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是判例法并未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仍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所以乙②的说法是错误的。以“试行”和“暂行”的方式颁布某项法律,意在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修改完善,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它必须得到普遍遵守,它和其他法律的效力是一样,所以乙③的说法是正确的。   综上,选项C的组合是正确的。   10、【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执行和法律责任。   【解析】法的适用也就是司法,它是和执法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并不属于法的适用,而是属于法的执行,所以A项是错误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包括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由于题目没有交代紧追的原因,或许是交通稽查队员认为驾车的农民存在违法的可能而准备加以制止,所以才驱车紧追,但是这个农民紧紧存在违法的可能性,而不是一定就是违法,也就是该农民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交通稽查队员为了执行职务紧追驾车的农民,造成该农民连人带车冲下土桥、撞车损人伤的后果,这已经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了,所以D项的分析是正确的。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而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则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所以B项的分析是错误的。法律责任的免除形式有以下四种: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案中,在交通稽查队员因实施追赶行为而导致被追赶人车损人伤的后果的这一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四种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所以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所以C项的分析是错误的。 1、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哪一项?   A、林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   B、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   C、常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   D、钟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   2、王老师在课堂上讲到,在人类面前有两种规范存在着,一种是自然法则,一种是社会规范。理解这两种规范,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选项中正确的理解是?   A、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但与人有关联,因而也具有文化的意蕴   B、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是一种文化现象   C、道德规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   D、国家认可是指赋予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以法的效力   3、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这两个行为来看,法律对于新欣家具厂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A、强制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指引作用   4、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5、依照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   A、王法官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并在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里研究   B、族长决定一起****案的被害人周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实施人董某向周某赔偿一万元作为私了补偿   C、在处理一件关于异地购销合同的纠纷时,石法官接到市里领导的批条,指示要保护本地企业,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因贪污、受贿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因为患白血病,被监狱批准保外就医,没有收监执行   6、下列哪些法律行为还需要其他法律事实,才能导致有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A、傅某与包某经协商一致后,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纸上签字,协议离婚   B、某公司为了完善公司对职工的保障,到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共十人办理了投保手续   C、方某欲出国,便将自己购买的私房卖给朋友孔某   D、刘先生参加所在的选区北京市海淀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当选为区人大代表   7、某报纸报道称,A省的人大常委会针对越来越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对本省内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要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你认为关于这一报道的评论,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一要求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B、无论领导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个人插手干预司法,就是滥用职权,而且不利于司法独立   C、“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对领导就不用同样提出明确要求了,只要司法坚守独立地位,行政干预就不可能发生   D、有时候领导批示是为了司法效率,可以更好的解决纠纷,也是必要的,只要领导的批示不太违反原则,就可以参照办理   8、清代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写道:“皆者,概也,齐而一之,无分别也。人同,事同,而情同,其罪固同。即事异,人异,而情同,其罪亦无弗同也。盖缘全律中,其各罪科法,原分首从、余人、亲疏、上下、尊卑、伦序、同姓、异姓、老幼、废疾、笃疾、监守、常人,并物之贵贱,轻重,赃之多寡、分否,以及事情之大小、同异,各为科断以著其罪。此则不行分别,惟概一其罪而同之,故曰皆。”对于此,依照现代法学理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属于法定解释   B、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逻辑解释的方法   C、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法律推理   D、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是一种扩充解释   9、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世界瞩目的小绵羊“多利”于1996年7月5日出生。2001年,克隆人被提上日程;2004年,“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2005年,联大法委会通过《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要求禁止任何形式克隆人,中国英国等国投反对票。我国在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表示要进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开发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规模化转基因操作等核心技术,建立和完善优异种质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规模化制种三大技术平台。对于克隆技术与法律之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C、“多利”的成功是克隆技术发展的明证,克隆技术的发展是当代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其对传统的国际法等法律部门都带来了挑战   D、从《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可以看出,克隆人受到了国际法的调控,体现了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10、某年夏天,在广州市某街头,女子梁某手提一包前行,突然一辆摩托从梁某背后飞驰而来,摩托由赵某驾驶,李某手持一利刀乘坐其后,李某在摩托逼近梁某时,伸刀割断梁某的手提包的一根提带,便向前猛拽,梁某誓死护包,于是梁某在摩托的牵引下被拖行五米,李某心急,照梁某手上狠下一刀,梁某的手提包被夺走,梁某起身而追,追行二十米,发现自己右手胳膊已不见,遂倒地。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等目睹全程,并未施救,10分钟后由一位中山大学一年级学生艾某拨打“110”后,梁某获救。对此,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A、该事件反映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的法律意识淡漠、道德良知丧失   B、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   C、李某和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D、艾某的行为是公民意识的体现  1、【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制裁。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四种。法律制裁强调其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可见只有A项是正确的,因为赔偿300元的决定是由法庭做出来的,而法庭显然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B项中的私企、C项中的仲裁机构以及D项中的党都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它们说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   2、【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解析】一般认为,法具有以下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由此可见,法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但它是特殊的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是和自然法则并存的两种规范。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虽然与人有关联,但并不具有文化的意蕴,因为文化是由人创造的,而自然规范则不包含人的因素,所以选项A错误。社会规范主要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中形成了文化,所以社会关系中必然包括文化的因素,所以选项B正确。道德与法律的区分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二者的区别之一就是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调整的仅仅是人的行为,而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它更主要的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所以选项C正确。形成法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创制,一种是经过国家认可,而国家认可就是指将社会中已有的规范赋予其法的效力,所以选项D正确。   3、【答案】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来说,依照这两个民事合同,其由此享有了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应有的权利,同样也因此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D项入选。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互相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将家具卖给李某的行为,则是建立在对第一个合同会得到履行的预测上面的,这反映出了法的预测作用,所以C项入选。另外,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主要针对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强制人们守法,主要针对违法者的行为,故A和B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4、【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5、【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内容为: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地适用法。(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题选项A中的法官私下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单独接触,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不单方接触原则,不符合我国法的适用原则。选项B中族长隐瞒犯罪,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选项C中市领导的批条行为干涉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所以A、B、C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选项D是监狱正确适用了法律,将符合条件的万某监外执行。 6、【答案】A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   【解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有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如果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和其他的必要程序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和不动产的转让,就必须要经过其他法律事实。所以选项A中二人还必须经过在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完成离婚程序。选项C中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还必须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批准才能生效,否则转让无效。而选项B和D中的法律行为已经引起了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无需其他法律事实。   7、【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点是司法和执法、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解析】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所以,任何行政机关、领导个人随意干涉司法活动,批条子做指示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选项CD就是在为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找借口,纵容随意干涉司法独立,因此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审判,杜绝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8、【答案】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解析】从题干中得知,《读律佩觿》对法律规定中的“皆”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由于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叫着法定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依此,王明德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而不是法定解释,A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1)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读律佩觿》中对“皆”的解释属于字面解释,而不是扩充解释,故D项错误,不能入选。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着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其在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其中体系解释,也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王明德对“皆”的法律解释联系了“全律”,按照现代法律理论,属于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的方法,B项应当入选。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于“皆”的阐释是一种法律解释,自然是一种辩证推理,所以也是一种法律推理,顺理成章地,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   9、【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与科学技术。   【解析】当今在世界范围内,科技进步对于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论都会产生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据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法对科技进步也会产生巨大的作用,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所以“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故A项入选。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作为人大通过的国家计划,属于有关法律的决定,也具有法律的作用,所以B项是应当入选的。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于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技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所以对于克隆人技术,必须进行法律控制,以避免给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领域带来不良的影响,故D项也是正确的,它体现了国际法在控制克隆人上的作用,应当入选。   10、【答案】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意识和道德、法律义务、违法行为和犯罪。   【解析】见死不救对于没有特定互相救助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是违反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所以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并没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故B项表述错误。广义的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反,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本题中赵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有可能是共同犯罪,(若不考虑李某的后续行为)他们俩至少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很明显C项的表述是错误,他们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C项应当入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在该事件中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无动于衷,冷漠旁观,是对社会、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在强制力上是内在的,见人有难从而进行尽力的援助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从自己私人利益出发,不对梁某进行有效的营救,是背离社会公德的,是道德良知的丧失,A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择。艾某在发现梁某受伤后,拨打代表公权力的“110”对梁某进行拯救,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良好行为,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表率,体现了参与社会、维护社会的公民意识,D项表述也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1、孙某是一个的影星,相关消息经常出现在报纸杂志上。有个记者对孙某相关的某事做了报道,但孙某认为记者的报道失实,要求记者赔礼道歉并赔偿,记者拒绝。孙某恼羞成怒,出资雇用几个人将该记者打伤。后来司法机关介入,将孙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孙某声称,他明知打伤记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记者的报道严重失实,他忍无可忍。社会公众对孙某的行为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孙某明知故意伤害是违法的,但还执意去做,明知故犯,应当罪加一等   B、孙某明知故意伤害是违法的,但还执意去做,明知故犯,体现了了法的指引作用   C、公众对于此事的议论和不同看法,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无论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D、孙某是公众人物,他应当容忍自己的私人生活曝光于公众,法律对他的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也就不如普通人那么高   2、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某造纸厂暴力抗拒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局执法人员的联合污染治理查处,并且纠集工厂职工,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还扣留了执法小组的汽车。他们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B、甲在窗台上有鲜花一盆,一日风大,花盆被吹落楼下,刚好砸到经过此地的乙,造成乙头部被砸伤。乙找到甲后,发现甲是他高中同学,多年未见,于是乙就没有让甲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协商免除民事责任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C、张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张某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赵某的饭店供应大闸蟹500斤,在该履行期内,赵某享有民事权利,而张某承担民事义务   D、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物权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所以触犯了《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   3、18世纪的甲国是封建国家,经过19世纪的法律近代化改革,采纳了邻国乙国的建议,于1895年制定了甲国宪法。在20世纪初期,甲国发生革命,成立新甲国,其后在1895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甲国1931年宪法,内容和1895年宪法绝大部分类似。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些项?   A、1895年甲国宪法的制定是由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   B、新甲国1931年宪法会因为新甲国和旧甲国的阶级区别,而在继承1895年甲国宪法上受到法的阶级性的排斥   C、因为甲国是在乙国建议下立宪的,所以可以判断出1895年甲国宪法的制定时间晚于乙国宪法   D、1895年甲国宪法的制定是对外开放的结果   4、下面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论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B、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C、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5、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些选项错误的?   A、法律体系包括一国国内现行法律和一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   B、现行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财税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C、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进行分类是目前中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D、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因为大都诸法合一,所以不存在法律体系   6、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过程中不能回避利益关系的矛盾,下面关于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矛盾的基本准则的论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中国,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因为个人和社会是内在地统一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可以相互代替的   B、面对多数利益和少数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时,立法者应该立足于大多数人的大利益,先兼顾各种利益,再确定哪个优先   C、在现阶段的中国,快速发展以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是社会的主要课题,所以立法者在调整利益矛盾时主要考虑效率即可   D、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调节利益矛盾的解决方案是独一无二的、佳的   7、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机关——即国家。”下列关于对这段话的理解,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人类历现有法律后有国家   B、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先有国家后有法   C、法和国家是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伴随阶级、阶级斗争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的表现   D、法起源于生产需要,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8、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后发展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   B、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   C、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D、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9、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选项时不正确的?   A、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一个重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而法律原则不属于法的要素范畴   B、法律规则的内容具体而明确,相反,法律原则则具有更大的抽象性   C、法律原则按照其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原则和任意性原则   D、民法上“诚实信用”,应该视为一个法律规则,因为它具有法律操作的可能   10、江苏省某都市早报以《镇江一****致人自杀的教师二审死刑被维持》为标题发布了一条新闻,详细了报道了镇江市某镇小学六年级语文老师林某某,在课堂上先后多次猥亵5名女生,并在课间课后****了多名女生,致其中一名女生服毒自杀。该则新闻披露了被告人林某某作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所在单位。对于这则报道,下列选项中不能成立的是:   A、该则新闻报道侵犯了本案被害人的隐私权   B、该都市早报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需要加以提高   C、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济活动保障了受到性侵犯的学生们的合法权益   D、由于审判公开的要求,所以新闻报道可以披露该案审判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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